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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 上 訴 人: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: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凱基公司) 法院名稱: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: 104年度重上字第542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12/29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凱基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共計新臺幣25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判決本公司一部敗訴後,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,刻正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542號進行審理中。4.處理過程:凱基公司業於104年12月28日具狀向台灣高等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,本公司於今日收到繕本後具狀表示同意,有關本公司與凱基公司間之前揭訴訟終結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無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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